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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14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3-3)



    (2022)沪0113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9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幼儿园教师,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军,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起,王文凯、谈健、王志坚(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小小语音”平台上开设火烈鸟工会及其所属的直播厅。期间,B公司成立多个分部雇佣业务员根据公司培训的流程和话术要求,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冒女主播身份以网恋交友、收徒陪玩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引流至A公司所属的直播间内并与女主播对接,女主播再以谈恋爱、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被告人王某作为A公司主播骗取金某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小小语音平台后台记录、微信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人施某、丰某的证言,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调取的小小语音平台后台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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