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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14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3-3)



    (2022)沪0113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起,被告人胡某入职火烈鸟公司下属“火烈鸟工会”,成为“小小语音”平台语音主播,利用特定话术聊天,通过陪打游戏、网恋交友、业绩PK等虚假事由,诱使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进行充值打赏,以此诈骗钱财,并从中抽取提成。经审计,被告人胡某骗取金某为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诈骗被害人刘某18,000余元。被告人胡某于2021年10月2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的自寄材料提纲,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公安机关调取的聊天记录截屏、火烈鸟-陪玩厅小游戏玩法介绍、觅梦游戏指南、火烈鸟文化传媒陪玩厅试音模板,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人口基本信息,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徐州B有限公司、徐州C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中胡某骗取资金的审计报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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