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3刑初13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3-4)



    (2022)沪011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镇江市新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恋,上海申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晨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借成套银行账户。经查,程某等人因网络诈骗等被骗取的金额中,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由宗某提供的其本人浦发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3900)、上海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7967)、上海农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3963)、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2409)等进行非法资金走账。经审计,案发两日宗某出借的上述银行账户资金进出走账分别达175万余元。
    2021年10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广场XX号楼XX室将被告人宗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情况,银行卡进出账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宗某名下银行账户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关于宗某名下银行账户涉案金额的补充审计报告》、涉案银行卡开卡记录及视频、被告人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