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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18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3-4)



    (2022)沪0118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2022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12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皖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青浦区XX路XX弄XX号附近出发,其途经本市青浦区盈港路出城中北路东约150米处时发生行车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毫克/100毫升。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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