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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17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3-7)



    (2022)沪0113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99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深圳民办章阁幼儿园老师,户籍在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白路塘村5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章阁社区章阁老村西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起,徐州A有限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由在线女主播与前述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女主播从中获利50%。
    2020年1月起,被告人杨某进入“小小语音”平台,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先后加入“艺游”、“火烈鸟”公会并成为主播,以处师徒、陪玩名义逐步发展成玩暧昧、谈恋爱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石某、丁某等多人充值、打赏。经审计,被告人杨某作为主播,骗取被害人打赏金额共计人民币168,458.04元。
    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向被害人石某、丁某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某、丁某的陈述、报案自述及其提供的“小小语音”账号、手机号、微信号、打赏充值记录等截图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杨某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火烈鸟”公会后台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到案工作情况,被害人石某、丁某出具的谅解书及转账电子回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吴 晓 婷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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