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6刑初22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3-7)



    (2022)沪0116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自报),女,1986年3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政,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及辩护人施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至次年9月,被告人盛某某虚构自己的姓名、婚姻家庭及工作等情况与被害人潘某1建立恋爱关系,后以买保险、怀孕、还前男友钱款、替父亲还赌债及交税、替他人介绍工作等理由先后从潘某1及其母亲、亲属潘某2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上述款项被用于个人开销及还债等。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向各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款项,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潘某1、潘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证人陆某、李某1、周某、李某2、黄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制作的手机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聊天记录、谅解书、民事调解书、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家庭困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盛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黄 肇 强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