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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155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3-9)



    (2022)沪0101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卫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QQ软件收集淫秽视频并设定相应价格,而后通过发送以淫秽视频为主要内容的QQ聊天记录的方式向他人出售。2021年9月26日,视频买受人吴某2在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楼上网时通过添加QQ好友与犯罪嫌疑人吴某结识,而后吴某2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吴某支付共计人民币100元的价款,吴某向其发送数个包含淫秽视频的QQ聊天记录,吴某2收到聊天记录后下载观看其中的视频。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上述视频进行提取固定,共获取110个视频文件。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鉴定,上述110个视频文件中有96个属于淫秽物品。
    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某在位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XX镇XX庄XX村XX庄XX号的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认为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要求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明德
    书 记 员 顾慧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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