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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18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3-9)



    (2022)沪0118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赖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344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4966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361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971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及关联手机出借给他人以提供帮助。经查,被告人赖某的上述四张银行卡共计收取崔某、杜某、林某、杨某、李某、刁某等人被骗资金人民币217,352元。2021年6月7日,崔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XX酒店被他人骗取大量钱款,其中人民币140,800元转账至被告人赖某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走。
    另查明,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赖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赖某处扣押上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被告人赖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崔某、杜某、林某、杨某、李某、刁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赖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赖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
    诫勉语: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黄 婕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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