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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12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3-10)



    (2022)沪0101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1,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2,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1、许某2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1、许某2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马涛、徐佳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下旬起,被告人许某1、许某2经合谋,商定在网络上购买手机、QQ号等工具后共同从事网络诈骗,所得赃款由二人均分。2021年7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许某1、许某2通过网络对入住本市XX路XX号如家快捷酒店的被害人倪某谎称可以介绍不法性交易,以此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预付服务费等名义,陆续骗得倪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许某1、许某2在海南省儋州市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1、许某2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1、许某2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1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许某2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倪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朱某的书面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转账截图及相关银行明细等;聊天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许某1和许某2的供述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1、许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两名被告人均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许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许某1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2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许某2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将扣押的钱款用作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及缴纳罚金。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许某2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所作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给被害人倪某。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明峰
    书 记 员 丁守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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