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3刑初1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3-10)



    (2022)沪0113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5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理发师,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现住本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裴仁超,上海明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9年10月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邀请码的方式,为名为“必赢彩票”的赌博类APP平台发展赌客。先后发展了黄某、吴某、王某等人在该APP内参与赌博,其从中渔利。至案发,被告人胡某通过自身及其发展的赌客投注参赌返利总计人民币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本市宝山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胡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