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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15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3-14)



    (2022)沪0113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16年6月因赌博被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6月因赌博行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21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处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楼其暂住处,设置2张麻将桌,多次以“斗牛”方式招揽赌客聚众赌博,并在每局“坐庄”结束后抽头人民币10元至100元不等。2021年11月23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至上址,将以“斗牛”方式参与赌博的朱某、刘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缴获麻将牌赌具一副、人民币410元。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张某、刘某、杨某、胡某、殷某、李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公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张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范 楠 楠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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