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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5刑初49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12-29)



    (2021)沪0115刑初49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女,1997年1月7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奎,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漫钰,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XX,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建军,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罗侯,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孙奎,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严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为非法牟利,招募被告人叶某、李某2等人作为工作人员,租借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XX镇XX小区XX园XX号作为工作室,在彩鲸捕鱼网站(cjgame20.com)上为赌客提供充值代理服务。被告人李某1将自己掌握的多个微信二维码挂在赌博网站的主页上招揽赌客;赌客在上述赌博网站赌博时,注册赌博网站账号后添加上述微信,并将赌资转入到被告人李某1等人提供的微信、微信红包、支付宝、会合账号内,同时提供自己的赌博网站账号供其充值,被告人李某1等人用赌客赌资购买虚拟赌博金币再转入赌客的赌博网站账号,由赌客在赌博网站上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通过差价、网站返利、奖励等牟利。被告人叶某、李某2使用被告人李某1提供的移动电话、电脑、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共同从事上述充值代理活动。经审计,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XX镇XX小区XX园XX号工作室内查获的63部移动电话的微信、微信红包、支付宝、会合账号内,从2021年1月至7月,赌客打款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2,574,573.6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李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李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叶某、李某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1辩称有部分赌资系其他工作室让为代充,但具体金额说不清楚,其辩护人同时提出:一、被告人李某1应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其开设的工作室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是为开设赌场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尽管被告人李某1在工作室中的作用大于另外两名被告人,但不能否认工作室在开设赌场罪中的从属地位,其作用相当于实体赌场中上下分的工作人员,而该类工作人员都某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二、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有异议,案外人的工作室在被告人李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指示工作室工作人员进行充值,故涉案63部移动电话的打款总额不能直接算作本案赌资,另外根据赌客李某联系的客户微信号和支付宝名称不在本案63部手机的微信号、昵称及支付宝名称之列,故李某可能在其他工作室参与赌博,与本案无关,而且本案中63部移动电话的充值中,是否全部用于赌博无从知晓,存在有人在赌博网站上玩非赌博游戏,也存在有人上分充值后没有参与赌博又下分的情况,仅仅上下分并不代表实际存在赌博行为。公诉机关将所有金额算作赌资,仅是猜测充值就会赌博,并不严谨;三、被告人李某1家境贫寒,学历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其系初犯、偶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叶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李某2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从事时间较短,获取钱款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法律意识淡薄,又系初犯、偶犯,家庭亦比较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为非法牟利,招募被告人叶某、李某2等人作为工作人员,租借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XX镇XX小区XX园XX号作为工作室,在彩鲸捕鱼网站(cjgame20.com)上为赌客提供充值代理服务。被告人李某1将自己掌握的多个微信二维码挂在赌博网站的主页上招揽赌客;赌客在上述赌博网站赌博时,注册赌博网站账号后添加上述微信,并将赌资转入到被告人李某1等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会合账号内,同时提供自己的赌博网站账号供其充值,被告人李某1等人用赌客赌资购买虚拟赌博金币再转入赌客的赌博网站账号,由赌客在赌博网站上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被告人李某1等人通过差价、网站返利、奖励等进行牟利。被告人叶某、李某2使用被告人李某1提供的移动电话、电脑、微信及支付宝账号等共同从事上述充值代理活动。
    经审计,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XX镇XX小区XX园XX号工作室内查获的63部移动电话的微信、支付宝、会合账号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6日,赌客打款金额为人民币12,574,573.62元。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叶某、李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移动电话、电脑等物。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1、李某2分别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耿某、李某的证言及部分微信、支付宝充值、转账截图、赌博网站截图,证实其各自在彩鲸捕鱼赌博网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充值赌博、提现的事实。
    2.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等人为赌博网站从事充值代理服务的事实。
    3.上海XX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2021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1等人所有的63部移动电话的微信、微信红包、支付宝、汇合账号内,赌客打款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2,574,573.62元。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情说明及赌博网站截图,证实涉案赌场的赌博方式等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部分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至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XX镇XX小区XX园XX号进行检查,并从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处扣押到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银行卡等物。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赌博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的到案情况。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的供述,证实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李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李某2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家属帮助下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所提相关从犯意见,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的认定,应当根据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实际作用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作为工作室的负责人,在工作室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过程中所起作用相较工作室其他人而言明显更为重要,其在以网络形式供他人赌博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关键、地位突出,并非处次要、从属地位,故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所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持有异议的意见,经查,本案涉案赌资经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相关鉴定内容也并未发现错漏,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指控认定事实,结合本罪定罪标准及退赃情况等,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英
    审 判 员 陈 玮
    审 判 员 奚燕云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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