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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40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沪0118刑初14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被告人贾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被告人贾某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238的工商银行卡被诈骗团伙使用后,收取朱某(转账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杨某、伍某、张某、李某1、李某2等6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45,155元。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贾某于2010年5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贾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杨某、伍某、张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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