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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1354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沪0120刑初13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系在沪务工人员,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宋燕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6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D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XX城XX路进环城东路西约50米处,等候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冯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25mg/ml。
    到案后,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管玉洁
    书 记 员 陆志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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