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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135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沪0120刑初13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客服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邬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燕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与刘某(已判决)经共谋,利用被告人朱某、邬某经营修理厂之便,由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负责收购机动车或者伙同车主虚构交通事故,由刘某负责给虚假事故定损,共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奉贤区XX城镇等地伪造机动车单车、两车或者碰撞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14起,骗取某XX有限公司某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币种下同)89662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名下车辆或者伙同车主骗取保险理赔金55842元,被告人朱某、邬某名下车辆骗取保险理赔金338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伙同苏FXXXXX英菲尼迪轿车车主赵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伪造与鲍某(王某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由赵某报警并提供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被告人王某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7769元。
    2.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其名下沪CXXXXX比亚迪轿车,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街伪造与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由被告人王某报警并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8420元。
    3.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其名下沪CXXXXX奇瑞轿车,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公路伪造与杨某驾驶的牌号为苏BXXXXX雪佛兰轿车碰撞事故,由杨某冒充机动车驾驶员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4790元。
    4.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其名下沪CXXXXX比亚迪轿车,在本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伪造与王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XXXXX轿车碰撞事故,由被告人王某报警并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1280元。
    5.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其名下沪CXXXXX比亚迪轿车,在本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伪造碰撞固定物事故,由被告人王某报警并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2040元。
    6.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鲍某名下沪CXXXXX雪佛兰轿车,在本市奉贤区XX镇伪造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由被告人王某冒充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并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12553元。
    7.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鲍某名下沪CXXXXX豪情轿车,在本市奉贤区XX城镇曙光中学伪造与谢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XXXXX丰田轿车碰撞事故,由被告人王某持相关证件、银行卡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5380元。
    8.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伙同沪CXXXXX颐达轿车车主徐某,在本市奉贤区XX城伪造与鲍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XXXXX帕萨特轿车碰撞事故,由徐某报警并提供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被告人王某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5100元。
    9.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鲍某名下沪CXXXXX豪情轿车,在本市奉贤区XX城镇伪造与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由庄某冒充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被告人王某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8510元。
    10.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朱某实际所有的沪CXXXXX力帆轿车,在本市浦东新区XX公路XX路路口伪造与被告人邬某名下牌号为沪CXXXXX别克轿车碰撞事故,由被告人朱某报警并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7850元。
    11.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陆某名下沪CXXXXX雪佛兰轿车,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伪造与被告人朱某名下牌号为沪CXXXXX桑塔纳轿车碰撞事故,由车辆实际使用人陆某冒充机动车驾驶员报警并提供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被告人朱某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4600元。
    12.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朱某实际所有的沪CXXXXX力帆轿车,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公路XX路路口伪造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由杨某冒充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被告人朱某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9900元。
    13.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朱某名下沪CXXXXX桑塔纳轿车,在本市奉贤区XX城镇伪造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由被告人朱某报警并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7320元。
    14.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朱某实际所有的沪CXXXXX荣威轿车,在本市奉贤区XX路邮电路路口伪造与被告人朱某名下牌号为沪CXXXXX桑塔纳轿车碰撞事故,由被告人朱某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4150元。
    2020年11月30日、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分别在住处、修理厂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2021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分别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5842元、338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风险管控经理吴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庄某、徐某、陆某、王某、谢某、黄某、盛某、杨某、鲍某的证言,保险理赔单、行驶证、驾驶证、银行卡等涉案事故保险理赔材料,收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同案犯刘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机动车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均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邬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管玉洁
    书 记 员 陆志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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