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4刑初126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1-6)



    (2021)沪0104刑初12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曾用名:陆某),男,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在沪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诗蕾,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胡诗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陆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抵消债务而向他人提供了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徐汇龙华支行实名办理的上海麒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及配套支付证书等物品。经查,陆某的上述银行账户为全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帮助支付结算赃款人民币50余万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陆某在江苏省淮安市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陆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保证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陆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并自愿缴纳罚金保证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潘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立案材料,相关交易明细、企业登记注册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及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保证金,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陆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陆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康 乐
    书 记 员 李晓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