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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46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1-6)



    (2021)沪0106刑初14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程度,原上海宝钢集团特钢工人,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8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2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周岩、刘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柳某,女,1954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福山县,XX,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2021年8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柳某及被告人江某辩护人周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下半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江某通过上家“小广东”(在逃)获取“澳门六合彩”网址、账号以及密码后,接受下注并与赌客结算赌资。期间,江某联系被告人柳某通过微信接受赌客下注,并将两人接受的下注信息指使沈某(另案处理)在“澳门六合彩”网站直接下注,给与沈某好处费。被告人江某定期与上家结算赌资,按照赌资的一定比例获得好处费后与柳某分赃。其中查实江某涉案赌资为人民币98.8万余元,柳某涉案赌资为人民币6.6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江某联系唐某(另案处理)接受赌客下注的“香港六合彩”信息,唐某将下注信息和赌资汇总交给江某,江某与赌客结算赌资并与上家结算后获取好处费进行分赃。经查实,涉案赌资为人民币3.6万余元。
    2021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将被告人柳某抓获。2021年8月2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江某住处将其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证人刘某、吴某、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员沈某、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慧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江某、柳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江某、柳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柳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及从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时对检察机关当庭提出的对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并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柳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某家属帮助其退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柳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柳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柳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柳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江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退缴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江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等,不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犯罪工具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竺 越
    审 判 员 葛立刚
    人民陪审员 蒋华山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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