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0刑初118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1-6)



    (2021)沪0110刑初1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男,1996年5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XX,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迎超、黄正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孙迎超、黄正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先后以投资球鞋、服装、船坞等生意为由,在本市杨浦区与陈某、易某、赵某、邰某、徐某等被害人签订投资合同或达成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在亲属帮助下向上述五名被害人作出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易某、赵某、邰某、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个人服务合同》《商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钱贇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