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0刑初123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1-6)



    (2021)沪0110刑初1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XX,上海凡阳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凡阳中心”)业务员,户籍在安徽省。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水影,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于水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凡阳中心在本市宝山区注册成立,并先后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楼、XX路XX弄XX号XX楼租赁办公场所,招募业务员,通过虚高收藏品价格,诱使被害人签订相关艺术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服务费。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凡阳中心担任销售部业务员,通过上述方式伙同他人骗取何某、程某等人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程某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某、颜某的证言及颜某的辨认笔录,《艺术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收款收据、POS机签购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本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额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钱贇婧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