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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35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1-6)



    (2021)沪0118刑初13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研究生文化程度,系上海民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2020年8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21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青岛市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急需筹钱归还以求轻判。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对被害人姜某谎称已帮其确定了上海市XX小学A的入学面试名额,被害人姜某信以为真,次日在本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50万元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立即将5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被其合同诈骗的公司。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从网上下载面试题以及承诺没有办成、经办人会退款等方式继续隐瞒真相,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其仍以各种突发状况为由拖延退款,直至被害人姜某称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后,被告人陈某某归还了人民币20万元,剩余人民币30万元未归还。
    另查明,2021年2月1日被害人姜某报案。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姜某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姜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封某、陈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回单,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居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工作情况,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罪名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陈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5,000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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