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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510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1-7)



    (2021)沪0106刑初15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XX,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巫丹,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巫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低价从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药品,后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加价出售给刘某(另案处理)等人。经查实,徐某借用其表弟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等向朱某等人支付药款共计人民币20.6万余元。
    2020年10月2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待售药品共计1630盒/瓶/支。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阶段,被告人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被告人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关联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徐某、朱某、胡某、刘某、邹某等人的供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药品清单,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连同查获的药品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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