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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52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1-7)



    (2021)沪0113刑初15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瞎子”,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03年7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于2020年5月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曾于2017年1月2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20日至9月23日,被告人陈某、徐某伙同俞群芳(另处)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由俞群芳租借场地交由陈某提供给赌场使用,同时,由陈某负责赌博用的电脑、电视等设备及客人的饮食、香烟等;由徐某负责提供账号、登陆账号、下注操盘、结算赌资、准备备用金、与上家结算返水等;由俞群芳招揽赌客。陈某获得码量返水的千分之十,徐某获得码量返水的千分之二。截至被查获,涉案账号参赌总码量总计人民币242,100元。
    被告人陈某、徐某于2021年9月23日被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赵某、戴某、刘某1、刘某2、暴某、王某、高某、丁某、刘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提供的百家乐截图,租赁合同,被告人陈某、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相互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用于开设赌场的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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