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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52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1-7)



    (2021)沪0113刑初15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001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徐州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梦公司”)新沂五部业务员,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王文凯、谈健、王志坚(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追梦公司等公司。火烈鸟公司授意追梦公司业务员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火烈鸟公司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并由火烈鸟公司的女主播与引流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涉案打赏金额业务员从中获利5-10%。经审计,被告人张某作为追梦公司新沂五部业务员,诈骗被害人共计44,280.2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5月10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已退出人民币四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等人的报案笔录、自述材料及转账凭证,同案犯苏某、姚某、李某1、焦某、力某、段某、李某2、高某、徐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话术单,业务员郭梦瑶、李娟、韩诗宇、唐玲香、周如月、曹迪、黄丽丽、邹靖、王梦瑶、许梓玲、周志的供述,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附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张乐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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