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4刑初127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1-10)



    (2021)沪0104刑初12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新华学院学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暂住本市闵行区。2020年8月1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7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邵某冒充女性身份,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谈恋爱为由结识被害人陈某,后邵某通过微信虚构各种理由骗取陈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邵某在本市闵行区XX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邵某赔偿陈某人民币2万元,陈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并获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条、和解协议、谅解书及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邵某系初犯,已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邵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娟平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