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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4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1-10)



    (2021)沪0118刑初14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6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安徽大市场鞋服广场二楼116号“台湾红蜻蜓”专柜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暂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下,仍办理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17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张银行卡,开通网银、U盾并绑定手机卡后一并交给他人使用。经核实,电信诈骗团伙使用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接受、转移胡某、张某1等被骗现金人民币37万余元。其中,胡某系在上海市青浦区被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11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至安徽省合肥市抓获被告人李某,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预缴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胡某、张某1、李某1、田某、沈某、敬某、母某、何某、李某2、吴某、黄某、朱某、王某、蒋某、任某、唐某、陈某、周某、张某2、梁某1、刘某、马某、梁某2的证言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本院的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书 记 员 刘艳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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