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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125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1-11)



    (2021)沪0116刑初12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70年2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本市松江区,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辩护人邵涵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薛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承包学校水管清洁及洗手液采购项目,后以工程保证金以及请客送礼、女儿买房需要借款等理由,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15万元及数条中华香烟、年货礼盒等物。
    2、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薛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钱某之女安排至学校担任教师,以打点关系等理由收取被害人钱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
    3、202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薛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周某之子安排至派出所担任辅警,以打点关系等理由收取被害人周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薛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供述了诈骗被害人钱某以及周某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全部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其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钱某、周某、杨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视频、转账记录、手机截图照片等,证人桂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齐 兰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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