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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1-12)



    (2022)沪0101刑初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黄浦区,住本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褚某(绰号:小胖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黄浦区,住本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犯赌博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程吴俊(另案处理)在澳门太阳城赌场开设赌博账户并组织中国境内赌客赴澳门赌场赌博。被告人朱某、褚某受程吴俊雇佣负责在澳门为赌客接送机、安排住宿、兑换筹码、赌场陪玩、汇报赌客参赌情况等工作,被告人金某受程吴俊雇佣负责在上海与赌客结算赌资等工作。同时,被告人金某、朱某还将个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程吴俊用于结算赌资。至案发,程吴俊伙同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组织中国境内人员谢某、平某、陈某、应某、李某、徐某1、徐某2、詹某、姚某、邹某、王某、孙某等十余人赴澳门进行赌博活动,均从中获利。
    2020年10月29日、11月5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至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住处将三人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对上述作案事实均供认不讳。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金某作案及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受他人雇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作案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均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金某、褚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褚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书 记 员 章刘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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