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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3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1-12)



    (2022)沪0101刑初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晓鹏,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叶晓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向被害人陈某发送可代为购买湖南卫视跨年晚会看台门票的微信信息,陈某信以为真,又介绍朋友被害人石某共同购买。而后,被告人冯某以需预先支付定金为由,骗取二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00元。当日下午、同年9月18日、19日,冯某先后以升级内场票、需支付全部购票款、升级粉丝区位置为由,又骗取二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000元。
    2021年9月16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至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XX镇XX期XX栋XX单元XX室内将被告人冯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冯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2月28日,冯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石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冯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作案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冯某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书 记 员 章刘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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