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95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1-13)
(2021)沪0101刑初9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A客户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原任上海A有限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地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楼)展览一处日化客户经理,负责该公司主办的中国美容博览会(以下简称“美博会”)展位销售等工作。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至2020年在代表公司对外销售第24、25届“美博会”展位期间,多次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私自或伙同他人通过转卖展位等方式,从中截留销售差价,并向A公司隐瞒实收款项,以此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9,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北京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B公司)不再参展第24届“美博会”后,仍以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美博会”参展协议,并按A公司给予该公司VIP参展客户的优惠价预定展位。后其私自以原价将展位转卖,从中截留销售差价22,0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波特嫚(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不再参展第25届“美博会”后,仍按A公司给予该公司VIP客户的优惠价格预定展位。后其私自以原价将展位转卖,从中截留销售差价11,400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北京B公司不再参展第25届“美博会”后,仍按A公司给予该公司VIP客户的优惠价预定展位。后其通过原A公司客户经理施某(已判决)介绍,私自以原价将展位转卖,从中截留销售差价20,000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深圳市C有限公司不再参展第25届“美博会”后,仍按A公司给予该公司VIP客户的优惠价预定展位。后其伙同施某,私自将展位转卖,从中截留销售差价共计45,800元,其中张某分得15,800元,施某分得30,0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黄浦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张某在庭前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99,200元,故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A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任职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美博会”展位销售操作规程、价格制定规定、执行实施细则、销售人员考核办法、确认签收单,证人施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参展申请书、展位转让协议、款项委托支付凭证、银行电子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展商提供的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九千二百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鸿发
书 记 员 吴渊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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