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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1刑初96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1-13)



    (2021)沪0101刑初9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赫某,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上海市松江区;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9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劲博,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某及其辩护人刘劲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赫某担任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公司销售业务等职务便利,于2020年1月向公司领导谎称需要给予其对接的三家客户返点好处费,以此申请费用共计人民币108,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上述款项中有78,000元经公司审批同意付款后,转入赫某提供的其邻居周某、李某银行账户内。赫某遂指使周某、李某将上述钱款转入其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内,予以侵占。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赫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其向XX公司退赔36,026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赫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侵占资金中有44,184元已用于公司业务支出,余款也已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赫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XX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在职说明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盛某、周某、李某及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杨某、黄某、闫某、张某、陈某、范某、徐某1、徐某2、唐某等人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款记录及财务报销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XX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赫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赫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赫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鸿发
    书 记 员 吴渊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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