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539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1-13)
(2021)沪0115刑初53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XX,初中文化,务工农民,
,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2021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XX,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泗阳县来安街道来安居委会盛庄组9号,住江苏省泗阳县;2021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女,1999年6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XX,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泗阳县裴圩镇新四村一组320号,住江苏省泗阳县;2021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赵诚(另案处理)搭建名为“正大国际期货”的虚假期货平台,并招募薛某、王某等人(另案处理)进行招商,经由王某发展朱某(另案处理)作为平台代理。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间,朱某利用“正大国际期货”及私自搭建并运营的“国际期货”等虚假平台,以上海一凡财经的名义,招募被告人XXX、XXX、XXX等人进入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随机拨打手机号,寻找不特定人群作为被害人,诱使被害人投资上述虚假平台,并以推荐期货等手法,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6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XXX、XXX、XXX等人在明知公司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利用上述平台,分别开发被害人袁某、李某等客户入金涉案平台,数额分别达人民币102万余元、人民币75万余元、人民币54万余元。
2021年6月25日,被告人XXX、XXX、XXX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XXX、XXX分别退赔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6万元、2万元并均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袁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自述材料及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同案关系人薛某、王某、郑某、朱某、董某等人的供述;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及被告人XXX、XXX、XXX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在他人的指使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XXX、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XXX、XXX、XX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XXX、XXX、XXX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XXX、XXX、XXX能退赔犯罪所得及预缴罚金,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XXX、XXX、XXX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X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X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XXX、XXX、周影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 军
人民陪审员 刘建芳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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