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10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1-13)
(2021)沪0116刑初11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81年2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上海市静安区;2016年1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建锋、刘晓颖,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金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至7月间,贾某与蒋某、姜某经预谋,由贾某从上家处拿到百家乐管理员账号,并将管理员账号的子账号直接提供给赌客参赌或者提供给他人在现场盘中召集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三人通过吃成获利。
2020年6月至7月间,贾某将赌博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某位于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现场盘召集赌客参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伙同贾某、蒋某、姜某、欧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中吃成获利,其中贾某、蒋某、姜某、欧某等5人合吃2成,吃成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盘中单独吃2成,通过吃成获利5万元,并通过码量返水获利。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马某、张某1、肖某、杨某、徐某1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贾某、蒋某、姜某、欧某、徐某2、牛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封存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为自己有合开赌场行为,但贾某未提供赌博账号给他,他也没有吃成,只是带人去赌博,从中拿码量返水,拿了3千元至4千元左右。
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贾某提供赌博账号给被告人刘某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有租房和吃成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至同年7月间,贾某与蒋某、姜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贾某从上家处拿到百家乐管理员账号,并下发账号提供给赌客参赌或者提供给他人在现场盘中召集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三人通过吃成获利。
2020年6月至同年7月间,贾某将赌博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某位于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现场盘召集赌客参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伙同贾某、蒋某、姜某、欧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中吃成获利,其中贾某、蒋某、姜某、欧某等5人合吃2成,吃成获利共计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盘中单独吃2成,通过吃成获利5万元,并通过码量返水获利。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同案关系人贾某、蒋某、姜某、欧某、徐某2、牛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他们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
贾某的供述同时证实,贾某从上家杨某某处拿来了一个百家乐的管理员账号,然后找了蒋某、姜某、欧某、李某、刘某某、刘某某的朋友分别在赌盘中作后庄(也就是吃成),通过管理员账号开设的赌博账号,下发给不同的赌客进行赌博,期间下发给卢某某、刘某某两个现场盘,跟上下家赌资结算都是贾某一个人在做,蒋某负责在电脑上的操盘。2020年6月上旬,刘某某和贾某商量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做现场盘的百家乐,贾某就找杨某某拿了一个5万元额度放在刘的现场盘里,刘负责找赌客,欧某带着徐某2、牛某、张某2在其中操盘,开了50天左右,一直到7月底结束。这个现场盘上家拿走4成,刘某某吃掉2成,刘某某朋友吃掉2成,剩下的2成由贾某、欧某、蒋某、姜某、李某5人一起吃掉,贾某、欧某、蒋某、姜某、李某吃成各赚了1万元左右,刘某某吃成能赚7万元左右。这个现场盘的码量在400万元左右,每个星期百家乐在礼拜一的时候会结账,总码量会给千分之十二的码量,其中这些码量费的千分之十由刘某拿走,剩下的千分之二由徐某2、牛某、张某2三人平分。贾某在这个赌场认识的赌客有马某等人,贾每次去刘某某的现场盘都看到刘在里面赌博。
欧某的供述同时证实,2020年5月底6月初,贾某对欧某说,刘某某在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要开个百家乐的赌盘,贾某有上家提供的赌博网站账户,让欧某再找几个操盘手一起去操作,贾某还提议欧某可以吃成。2020年6月10日左右,这个赌盘开始开了,欧阳找了牛某和张某2来操盘,还叫了徐某2帮忙取钱、配钞,另外还有一个叫薛某的操盘手是过了十天左右牛某叫过来的。这个现场盘是刘某某找地方的,赌博网站账号是贾某从上家那里要来的,欧阳负责找几个操盘手和工作人员。欧阳和贾某吃成获利,刘某某是通过吃成、码量返水获利,操盘手和工作人员是靠码量返水获利,码量返水是根据拿来的赌博账号里的赌资进行计算,就是赌客赌资的千分之十二,刘某某拿千分之十,操盘手和工作人员去分剩下的千分之二。刘某某吃成获利大概5万元左右,码量获利大概12万元左右。这个赌场经常来的赌客有马某等人。据欧某所知,那些参赌的赌客好像是刘某某找来的。
蒋某的供述同时证实,2020年6月初,中山北路上的百家乐现场盘工作人员有蒋某、姜某、贾某,李某、欧某及上家杨某某等,杨某某提供管理员账号给贾某,蒋某、姜某、贾某,李某、欧某在其中分2成,蒋某不去现场,负责在里面上下分,贾某负责算总账,给他们结算赌账,把钱分配给合作的人。这个现场盘一直开了近二个月,7月底停掉。在这现场盘期间蒋某、姜某、贾某,李某、欧某五人各分得1万多元的吃成费。
姜某的供述同时证实,2020年6月上旬时,贾某跟姜和蒋某说起中山北路的那个现场盘,说被上家分掉吃成后余下的分成不多了,问姜和蒋某要不要参与吃成,二人答应了。这个盘就剩下二成由姜、蒋、贾等五人平均分掉,姜对这个现场盘谁提供的不清楚,但认为贾某应该知道。这个盘到7月底就结束了,姜某在这个盘中吃成赚了1万元左右。
牛某的供述同时证实,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这个百家乐的现场盘是刘某某和欧某开设的,除牛某之外还有三个操盘手,期间牛某叫来薛某来该赌场赌博,因赌场缺人手,欧某叫薛某操盘。
2、证人马某、张某1、肖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于2020年6月至7月在上海市XX路XX弄XX公寓XX楼XX室参赌的情况。
马某的证言同时证实,2020年7月初,马听朋友介绍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这个百家乐的现场盘,之后马开始在那边玩百家乐,在那里认识了欧某、贾某及操盘手牛某,马某在那里输掉了9,000元,现金当场结掉7,000元左右,另外2,000元还欠着,欧阳会经常打电话来催马某还债。
张某1的证言同时证实,2020年6月中旬,张在朋友马某的带领下去了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一个百家乐赌场,这个赌场大概开了一个半月左右,据张所知,这个赌场是由贾某、欧某、刘某某开设的,里面有几个操盘手,名字叫不出来,但能认出人,张在那个赌场输了2,000元左右。
肖某的证言同时证实,2020年6月上旬左右,肖一个牌友约肖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打麻将,过了几天大家开始玩百家乐,肖从6月上旬玩到6月底,现场人多时有十几个,少时5、6人,这个现场盘由贾某、欧某、刘某某等人开的,贾某从上家拿来一个账号,欧阳召集多个操盘手现场操盘,刘某某提供赌博场地,他们这些人都在赌盘中有吃成的。肖看到有四个操盘手,看到照片能辨认出来。肖赌博将钱都输光后,通过贾某的朋友银行贷款26.6万元,后来也输光了,输光后肖就不玩了。
杨某的证言同时证实,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这个赌场从2020年6月开始开,开了有二个月左右,杨经常看到的赌场合伙人有4、5人,其中贾某、欧某、刘某某经常在赌场出入,应该是赌场的经营者。杨听场子里的人说这个赌场是刘某某开的,刘某某经常叫杨过去玩。欧某和贾某是刘某某的合伙人,参与吃成,其他的吃成人杨不清楚。这个赌场人多的时候十几个,少时1、2人,有时候有人打通宵。杨在这个赌场输掉了6万元左右,其中欠欧某1.7万元。欧阳也打电话来催过债。
3、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初,刘某某找徐租房子,双方签署了租房合同租房时间是一年,到7月底的时候刘某某说生意做不出,不租了。经辨认,徐某1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某。
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封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同案关系人贾某等人处的扣押物品情况。2020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贾某处扣押一本记账本,上述账本中记录了四个账号及贾某与刘的分成信息。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年龄等身份情况、劣迹情况及相关同案关系人的判刑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及获利情况,不仅有合伙人贾某、欧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且有赌场操盘手的供述、参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租房房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封存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马青峰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