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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5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1-13)



    (2022)沪0101刑初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女,1960年5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巫小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任某陆续借用亲属任某1、郭某、任某2、王某等人的医保卡,以替病人本人配药的借口至本市多家医院配取持卡人并不服用的药品“美多芭”,其后将所配的享受医保基金补贴的“美多芭”药品对外转售牟利,以此多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计人民币5,738.43元。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任某在本市住处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任某1、郭某、王某、任某2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医保卡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任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任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起诉书亦不表异议,认为被告人任某自己及家属均身患重大疾病,犯罪初衷是为了减轻经济负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莹
    刘澍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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