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4刑初40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沪0104刑初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曾用名:赖小弟),男,云南省,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云南省临沧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2020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2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吴某1、吴某2与被告人赖某签订多份理财协议并将资金交予赖某用于向云南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昆明B有限公司等投资。期间赖某为从A公司与吴某1、吴某2间赚取投资利差,私自伪造A公司印章用于与二人签订《投资协议》并收取投资款人民币12万元,后致二人损失约人民币5万元。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赖某经民警通知自行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向对方偿还部分损失。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某系自首,又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赔投资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中,被告人赖某自愿退赔吴某1、吴某2投资损失人民币5万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吴某1、吴某2、范某、沈某、林某、涂某、张某、施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投资协议、合作协议、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公章范本、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转账记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赖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赖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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