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4刑初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沪0104刑初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曾用名:邱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专员,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暂住上海市松江区。2021年6月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贾丙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至2021年,被告人邱某在担任美团平台下属公司业务拓展专员期间,利用其选择美团平台补贴活动适用商户及申请发放补贴的职务便利,为其负责的徐汇区内多家餐饮商户优先申领补贴,并藉此从商户处收受钱款。经审计,邱某从商户处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
    2021年6月2日,被告人邱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万元,向商户退还钱款人民币16.2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系自首,又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且尽全力退出违法所得,因其法律意识淡漠,将部分违法所得退给了商户,即便如此,其仍借款进行退赃,其实际退出的款项已经超出了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中,被告人邱某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尹某1、尹某2、张某1、陈某、刘某、吴某、蒋某、张某2、王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员工简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邱某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邱某的到案经过及退缴违法所得情况。
    3.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邱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