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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10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沪0106刑初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男,2000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怿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某于2020年8月间,受刘某(已判决)指使,办理了平安银行等6张银行卡交予刘某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600元。2020年8月11日,刘某受他人指使,在其账户收到岳某被骗钱款60万元后,将其中12万元赃款转入商某提供的6个银行账户中并提现。
    2021年9月7日,被告人商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岳某的陈述,同案犯高某、陈某、刘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相关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资料,被告人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葛立刚
    书 记 员 吴佳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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