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15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沪0109刑初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20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将本人名下2个账户名分别为上海A有限公司和上海B有限公司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经查,上述银行卡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者网络赌博等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被告人秦某于2021年1月13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的涉案银行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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