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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1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沪0109刑初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7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陈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邵某在其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住处被查获仿M9的气动力手枪、仿M16的气动力步枪、仿1911的气动力手枪、仿格洛克17的气动力手枪、仿USPCOMPACT的气动力手枪各1把。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5把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均小于5焦耳每平方厘米,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邵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拍摄的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到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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