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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68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沪0109刑初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1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XX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庄头新村中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日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某于2021年10月,使用其用户名为“dazaizi”的账号在“91porn”网站论坛上发布含有淫秽照片的帖子供不特定群众浏览。截至案发,该帖点击量共计3万余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送鉴的上述帖子中的2张图片均为淫秽物品。
    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闵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网站截图、取证视频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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