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4刑初127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1-14)



    (2021)沪0104刑初12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女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本市虹口区。2020年7月2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该局于2022年1月14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刘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判决)。2014年6月,张某在明知其从他人处受让的本市松江区XX路XX号XX号XX幢工业厂房尚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政府支持”并隐瞒威氏集团及关联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事实,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投资建设长谷路养老公寓项目等为名,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作为融资平台,招揽高管、员工在本市及江苏等地设立多个门店,采用发放广告、组织酒会、口口相传等方式,由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年化收益率7%-17%不等的借款协议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让威氏集团对投资款作到期还本付息的担保。经审计,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间,威氏集团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以下币种相同),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4.4亿余元。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沈某与XX公司签订《居间合作协议》,主要负责XX公司业务销售工作,具体包括招募管理销售业务团队、销售理财产品并从中获利。经审计,被告人沈某参与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400余万元,未兑付2000余万元。2020年7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沈某有退赃行为,调整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立案前后本人有兑付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沈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张某、胡某、柳某、倪某、夏某等的证言及自述笔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出租协议、宣传册、房地产权证及批复、居间合作协议、投资咨询服务与借款协议、收款确认书、担保承诺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人沈某退赃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有退赃行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彭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