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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119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1-14)



    (2021)沪0116刑初11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上海市金山区;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朱佳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婚恋情况,通过网络或者介绍搭识多名被害人,后以借款、做工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1、杨某2、张某、丁某、刘某、李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杨某1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等,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等手机截图、调取的工程合同、结算单、银行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出具的侦破经过,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从而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金额无异议,但对定性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是借款行为,出具了借条,且与借款人一直有联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接触被害人并非为了诈骗,仅有被害人杨某1系主动报案,其他人均经公安机关提示后报案;朱某某是做工程的,存在工程垫资的情况,无相关证据证实钱款用于自己开销;证人陈某所述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的事实存疑;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婚恋情况,通过网络等方式搭识多名女性被害人。之后,被告人朱某某以借款、做工程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1、杨某2、张某、丁某、刘某、李某等人的钱款共计55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杨某1、杨某2、张某、丁某、刘某、李某等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55万余元。
    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2月,她在连信APP上认识了朱某某,对方声称是上海A公司某某的老板,当时因她与丈夫存在感情问题,就和朱某某加了微信聊天,朱某某说自己单身,后双方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同年2月13日,朱某某说有人给他介绍了三幢楼的装修,要给对方11万元好处费,10万元有了,还差1万,她就微信分两次转给了朱。从这之后,朱某某一直问她要钱,理由是给工人买饭或装修进材料等,一直到2020年2月份,微信支付宝现金都有的,加起来一共12万元左右,朱没还过一分钱。她从2019年6月份开始催讨钱款,但朱一直没还,反而继续骗她,朱也没有写借条。她去过某某装修公司几次,有办公地点,但没有看到工作人员,最近去已经关门了,某某的抬头也没了。
    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6月,其通过杨某1认识了朱某某,因她是做工程的,朱某某想和她合伙做生意。同年7月份,朱问她要不要一起合伙做生意,她了解下来做生意是垫资的,就没同意。后朱又以资金周转不来为由,向她借钱,承诺2019年9月1日还款,朱还让她多借一点,借的多他还的多,甚至会还双倍的钱。她在居住地分别于7月7日微信转账1千元,7月11日微信转账8千元,7月18日微信转账2千元,7月14日给的现金,共计1.8万元。9月1日后朱某某未还款,还拉黑了她的微信,后她找到朱的住处,朱还了3千元,剩下的1.5万元朱没有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左右,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朱某某的男子,朱告诉她朱的老婆车祸死亡了,有一个女儿,后二人谈起了恋爱,也发生了两性关系,同年10月底时,朱跟她说做工程需要一周的资金周转,向她借了3、4次钱,一共2.47万元,过了一周她开始让朱还钱,朱以各种理由不还钱。同年11月10日左右,朱某某将她拉黑了。她共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某2.44万元,另外还有300元现金。
    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3、4月份,朱某某到她店里吃饭时认识的,她与朱是老乡,二人发生过两性关系。认识朱一个月左右,朱就称做工程资金周转不开找她借钱,她一共借给朱大概3万元左右,2.5万元是现金,还有一部分通过微信转账的。
    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时,她在连信APP上认识了朱某某,朱自称是上海A公司某某的老板,当时她感情有点空虚,就与朱加微信聊了起来,朱称朱的老婆死了,还有一个女儿,没多久二人见面了,还发生了关系,朱让她做女朋友,她答应了。一开始朱以投资的名义骗她钱,后又以各种理由找她要钱。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她一共给了朱30万元左右,2020年10月开始,她向朱催讨钱款,朱老是说会还的,但到约定的还款时间就是不还,一直拖着。
    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底,她在陌陌APP上认识了朱某某,朱自称是上海A公司某某的老板,她当时与老公感情不太好,就与朱微信聊了起来,朱称自己单身,老婆去世了,没过多久二人就见面并发生了关系,朱让她做女朋友,她答应了。同年5月8日左右,朱说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她借钱,她一开始不相信,朱带她去了公司和工地,有人叫他老板,她就相信了。朱以工程需要资金、自己看病、给家人看病等一共骗了她6万余元。朱没有给她写过借条。2019年5月借给他钱后,她就开始向他催讨钱款,朱某某一直没还,并且还继续骗她。
    2、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由被害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证实各被害人被骗钱款等情况。
    3、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从证人陈某处调取的工程合同、结算单、银行转账凭证、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等,证实陈认识朱某某有三年了,陈介绍朱做的工程有十二三个,基本都是以搭建凉亭和小茅屋,都是景观装饰小工程,每年年底会和朱某某结款。介绍朱某某这些工程中,没有整栋小区楼房的装修工程,平均下来每个工程不超过4万元。目前尚有7万元的工程款没有结清。因为朱某某自己不好好做工程,把陈给朱的工程转包他人,并且还不付清材料钱、人工钱,搞得这些人都找陈要钱,如果扣除这些,朱某某应该倒欠他钱的。在2019年年头时,陈介绍过东郊公园的工程给朱某某,这个工程款大概20万元左右,但也正因这个工程他将朱某某看穿了。因为朱将这个工程包给别人去做,包工程的人不认可朱某某,因为朱不给工人发钱,工程所用的材料钱朱也不付,包工程的人直接跳过朱某某找他要钱,那时他问朱某某怎么回事,朱每次态度很好地跟他说马上去处理。但朱所说的处理,就是一直给拖着。到了2020年底,事情彻底暴露出来了,他在2019年底和朱某某结清2018年的那些工程款时,给了朱某某17万元左右,给朱钱时他还特地关照朱先将工人的工钱付掉,但结果到了2020年年底,东郊公园工程的承包人到他那里说朱某某一分钱都没付,而且2018年那些介绍给朱所做工程的材料供应商也到他这里要钱,对他说朱某某材料钱一分也没付给他们,这时他就知道朱某某是个骗子。后来他就不介绍工程给朱某某了,而且还让朱将之前所借的工具还回来,但朱连工具都不还给他。他问朱为什么要这样去骗人家,朱还理直气壮地说钱用到了别的地方去了,他问朱钱用哪里去了,朱也不告诉他。朱某某说手下有很多工人,但事实上每次给朱点活做,朱喊不到工人,到最后由他安排自己的工人帮朱干活,他就和朱说只要把工资发给工人不拖欠就好。他一共介绍了十二三个工程给朱做,工程款总共五六十万元,利润大概十几万元。至今他尚欠朱7万元工程款,这个欠款也是因为园林所还没给下来,工程审计还没通过。
    陈某提供的二张结算单,证实陈分别于2019年、2020年与朱某某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一张16万余元,一张38万余元,由朱某某或朱某某、龚某签字确认,38万余元的结算单在确认签字处写明了“全部结清”的字样。
    陈某提供的手机截图,证实2021年6月,朱某某在微信上和陈某说“不管谁打电话说到钱,就说工程款没有批下来,如果陌生人问你,你就说我去昆山做事情了”,陈问朱为何不和第三人结材料钱、工人工资、还钱,朱某某答复没有钱。
    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他之前跟陈某做工程,后来朱某某从陈某处包工程后他就跟朱某某做,从2019年到2020年共计二年都是跟朱某某的,他就是负责技术、协调等工作,朱某某做的每个工程他都是跟着做的。朱某某除了陈某处承揽工程外,外面还有一些小活,总的工程量不大的,可能也有一二十万,垫资很少的,也就几万元,朱某某外面还欠了钱,找到他这里的欠款有3、4万元,具体欠款可能还不止这些,他也没有具体问。他跟朱某某二年,朱都没有发过工资,手下这些工人2020年也没有发过工资,2019年还发的。朱某某在2020年3、4月向他借过1千元,还未还。他知道有好几个人,包括木工都白干了。别人应该是没有欠朱工程款,他知道朱某某外面欠款。陈某不可能欠朱120万元工程款的,陈和朱之间的工程量总共50-60万元,基本都结算了。
    5、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大概2018年6、7月份时,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朱某某,并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朱称和他的同学在金山区XX路附近开了家装潢公司,还称他是单身,之前老婆车祸死亡了,他当过七年特种兵后退伍回来的,退伍后在江苏一中学教体育,他嫌老师工资低,就和同学合资开了一家装潢公司。之后她知道他老婆死于车祸是他骗她的,实际上是他老婆和他离婚了,而且又改嫁了。当时她前夫是做生意的,条件也蛮好,她身边也有点钱,后来她跟他在一起后,她跟他说她在石化有点人际关系,让朱某某跟她一起合开一家装修公司,叫某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写的是她前夫,因为他说他有老师职称,写法人不方便,然后她找前夫投了20多万元成立了这家公司。公司成立后,由于她前夫身体不好,她又不懂工程、装修装潢,就全权交给朱某某。公司的钱都是由朱自己操作的。陈某是做景观绿化的,朱某某跟着陈也是做景观绿化。朱有时会给她转账些几千或万把块之类的小钱,这些钱他有时说是他同学还他的,有时说是工程赚的,还有一次说他爸爸给了他2万元,但这些钱转给她没多久,他总会以买材料、做什么事情问她要回去。2020年11月份时,有个女的跑到公司来,那天她正好在公司,这个女的跟她说朱某某欠这女的钱,还说朱跟这女的借钱是用于买工程材料之类,朱某某还答应工程结算后会给这女的分红,这女的告诉她朱某某大概借了10万出头。她后来问朱某某这个事情,但朱让她别管,之后她也没多问。公司外面应该没有欠款,应收款二三十万元,不过她前几天碰到陈某,陈说就7万元没有结算,其他都结算了。公司业务都是陈介绍的,朱也没有跟她说起过要从外面借钱来还公司债务的事情。朱某某在外面借钱她也不知道。她有一套房产,卖掉了,现在租房子住,她也没有说过卖房子帮朱还债的话。
    6、证人沈某的证言及提供的企业注销、银行销户等材料,证实他与前妻龚某离婚后,龚就和朱某某在一起了,之后由他注册了一家装潢公司,由龚与朱某某一起经营。因为他和前妻的孩子由前妻带,他把公司给龚他们经营是为了让前妻能赚到点钱,让孩子生活得好一点,注册公司时他投入了二十几万元,之后公司的事情他没有管过,至今他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过。他记得2020年有人来公司讨债,原因是朱某某欠他们钱,具体欠多少他不清楚。朱某某平时开销应该挺大的,有时朱跟他前妻吵架,他听到朱某某喜欢玩,一直去洗脚、按摩之类的。同时证实2020年12月,上海XX有限公司某某已经注销。
    7、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报案于2021年8月9日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的过程。
    10、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到案初期的二份供述中承认,2019年年头,他通过连信交友软件认识一名叫杨某1的张堰本地女子,当时他跟杨说在做装修和景观,他那时的婚姻状况是离婚,但当时他有其他女朋友龚某,但他没有告诉杨这个事情。杨跟他说和老公感情不和。然后他出于想和杨发生关系的目的与杨接触,没多久二人在线下见面还发生了性关系。因为他资金周转不过来,外面欠了70、80万元的工程款,他就以外面接了装修的活需要给人好处费、需要进材料等前后共向杨借了12万元左右,这些钱大部分被他用于还债,一部分被用于个人花销,他还骗杨说等这个工程结束就把钱还给杨。除了杨某1外,他还以同样的方式拿了杨某21.5万左右,王某(即本案被害人张某)2万元左右。
    朱某某在之后的供述中否认骗杨某1等人钱款,认为只是以有新工程需送好处费、做工程需要材料费、发工人工资等向杨等人借钱。同时朱还供述称,2019年至2020年间,他以同样的理由向老乡丁某借款3万元,向网上认识的李某借款30万元左右、刘某6万元左右。他与李某、刘某、王某等人都是朋友,发生过两性关系,这些钱至今尚未归还。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初期承认部分诈骗事实,之后又推翻之前供述,未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能构成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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