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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67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4)



    (2022)沪0109刑初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男,1968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福建省莆田市XX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及其辩护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翁某为寻求刺激,使用“性感爱妻”的账户在“91porn”网站论坛发布淫秽帖子供不特定群体浏览。截止案发,上述涉案帖子的点击量已达99,555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送鉴上述帖子中的3张图片均系淫秽物品。
    2021年10月28日,民警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XX路XX号将被告人翁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莫某、诸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网站截图照片、取证视频及被告人翁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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