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6刑初3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1-14)



    (2022)沪0116刑初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85年8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家政服务人员,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办理网络贷款时获取现金人民币8万余元,后在发现上述款项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指示转移其中部分款项共计人民币7.8万元,并向他人收取人民币300元。经查,上述转移款项系被害人张某被骗钱款。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张某退赔了人民币1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退缴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张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出具的侦破经过,被告人历次供述,相关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刘某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