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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1-14)



    (2022)沪0116刑初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自报),男,2000年11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大咖时代公司游戏推广员,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仍通过本人的银行卡、微信等协助他人接收并转移资金,从中获利人民币500余元。上游犯罪被害人范某、侯某被他人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3,240元转入被告人赵某某平安银行账户后被其转出至其他账户。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其供述、签字确认的图片,被害人范某、侯某的陈述及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户籍信息,本院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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