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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1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1-14)



    (2022)沪0118刑初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黎某。
    被告人邓某。
    被告人黄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黄富生、景某(均已判刑)经营东莞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期间,公司客服主管被告人王某明知一境外客户所需要的具备后台随意新增币种、任意修改交易价格、凭空制造交易流量等功能的虚拟币交易所软件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经黄富生、景某等人同意后,由公司员工被告人黎某、邓某、黄某等人开发、测试具备后台随意新增币种、任意修改交易价格、凭空制造交易流量等功能的MMK、GAS、AOC等虚拟币交易所软件,向境外客户出售并提供运行维护服务,XX公司以此得款56万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后境外诈骗犯罪分子使用上述软件从事网络诈骗活动,骗得上海市青浦区等地俞某、曹某1、曹某2等3人共计数百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又查明,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补偿俞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其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补偿55,000元、被告人黎某自愿补偿55,000元、被告人邓某自愿补偿55,000元、被告人黄某自愿补偿35,000元;在他案中,XX公司已退出上述违法所得56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的供述、证人景某、蓝某、俞某、曹某1、曹某2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XX公司工单系统任务单、项目群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培训登记表、项目交接确认书,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银行汇款记录、支付宝账户收款记录、收条、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江西省泰和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系从犯、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四名被告人均已自愿补偿俞某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XX公司已在他案中退出违法所得,对四名被告人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邓某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诫勉语:王某、黎某、邓某、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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