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8刑初2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1-14)



    (2022)沪0118刑初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4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轿车从本区XX镇XX社区一饭店出发,途经本区XX路进XX路西约1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黄 婕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