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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5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7)



    (2022)沪0109刑初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Q,注册地:

    诉讼代表人:徐某1,男,1978年5月25日生,系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徐某,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松江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9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某1、被告人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单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系由被告人徐某实际控制、经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底,被告人徐某在XXX公司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抵扣该公司经营成本,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以上海A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本市虹口区)、上海B有限公司为XXX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合计虚开发票金额人民币2,711,900元。
    2020年9月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徐某抓捕归案,并查获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到案后,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X公司诉讼代表人徐颂熙、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查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调取的XXX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X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系X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均成立。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能主动预缴罚金,可对被告单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缴获的涉案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阚颖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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