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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9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1-17)



    (2022)沪0109刑初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居住地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5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姚某利用同案关系人忻某(另处)所在的中钢银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控制的代理预付卡业务的关联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等公司,以销售电子虚拟预付卡为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A公司等公司向位于本市虹口区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用。经查,姚某共介绍他人虚开发票300余份,价税合计金额2,000余万元。
    2020年10月1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抓获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姚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忻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欧某、曾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调取的同案关系人忻某涉案汇总表、涉案虚开的发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与他人结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能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阚颖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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