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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19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1-17)



    (2022)沪0117刑初19号
    关某某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沪0117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XX县,。因本案于2021年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8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XX镇XX街XX街西约200米处,发生单车事故,撞上隔离护栏。后被巡逻民警发现,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有醉驾嫌疑,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5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房素平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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