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7刑初183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1-18)



    (2021)沪0117刑初18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2012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郑某,女,1979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2017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盐县。2016年4月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6年8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马某,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秀华,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沈某,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2016年7月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1年2月28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2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祖琦筠,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翕翊,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张静,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惠娟,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赵秀华,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赵昌勇,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夏冰星,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祖琦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案发期间,黄晓彬(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别墅内开设赌场,以百家乐形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牟利,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黄晓彬系赌场老板;陈某某系现场负责人;郑某、张某某系赌场荷官;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在赌场从事望风、换筹码、带客、送客等工作。
    2021年8月10日20时许,公安机关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等人,查获大量赌具。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某、马某、沈某在各自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1,800元及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汪某、陈某1、张某、李某、申某、孙某、吴某、许某、沈某、鲁某、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订单详情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对涉案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微信账号截图等的指认材料,涉案微信账号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等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马某在各自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及1,800元,被告人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500元并预缴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六、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均予以没收。
    九、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余 乐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陆天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